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该《办法》涉及到宅基地申请、审批以及主管部门的职权划分等方面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
合理利用宅基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
根据《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并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此外,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各类自治组织以及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的日常管理.
科学规划宅基地用地,突出节约集约导向
农村宅基地管理系统《办法》提出,在宅基地的布局和用地标准方面,乡(镇)、县、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村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的导向,农村宅基地管理系统科学划定宅基地的范围. 农村村民在选址时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以及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农村村民在新建住宅时,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户一宅,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
根据《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土地资源稀缺、无法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多种方式,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确保农村村民有地可居. 此外,农村宅基地管理系统禁止强制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以及集中上楼居住.
宅基地使用期限不超过20年,明确申请与审批流程
在宅基地的申请和审批方面,《办法》指出,宅基地的分配应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宅基地的申请应经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 如果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后盖章,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村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包括家庭无宅基地、分户居住需求、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情况,以及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和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
这项《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贯彻落实该《办法》,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推动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集约化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